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考级”)活动,维护考生利益,保障考级质量,促进考级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工作的通知》(办科技发〔2018〕2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考级工作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考级承办方的准入与管理

第三条 本协会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考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具备开展考级活动必要的场所、设施和专职人员;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条 本协会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本协会名义组织考级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有权对承办单位的考级组织、宣传、考务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纠正。

第三章 考级活动的备案与实施

第六条 本协会应当在开展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

第七条 考级简章应当包括开考专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考级简章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 考官执考时应佩戴本协会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考官与考生存在亲属、师生等可能影响公正评判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四章 宣传行为规范

第九条 本协会及所有承办单位在考级宣传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一)如实标注关键信息。宣传内容须明确标注考级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开考专业、承办单位全称等关键信息,不得遗漏或模糊处理。

(二)禁止夸大宣传。不得使用“包过”“保过”“必过”“官方指定考点”“全国最权威”“唯一认证”等误导性、承诺性用语。不得宣称考级证书与升学、加分、录取等教育政策存在直接关联,不得对考级结果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证性承诺。

(三)禁止虚假宣传。不得虚构考官资质或身份,不得虚构考级通过率、考生人数等数据,不得伪造、变造本协会授权文件或合作协议用于宣传。

(四)区域限制。承办单位不得跨授权行政区域进行宣传和组织考级活动。宣传中应明确标注考级活动所在的行政区域。

(五)合作关系终止后的义务。与协会合作协议终止或解除后,原承办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本协会名称、标识、授权文件等任何与本协会考级直接相关的内容进行宣传。

第十条 本协会建立考级宣传内容审核机制。承办单位发布的考级宣传材料(包括线上推文、海报、短视频、宣传册等)涉及本协会名称、标识或考级项目的,应当在发布前报本协会考级工作部门备案审核。

第十一条 本协会对承办单位宣传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宣传的,本协会应当立即要求承办单位删除、更正,并视情节采取警告、暂停合作、终止协议等措施。

第五章 考级简章与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本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由本协会统一制定和发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或另行制定考级简章。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转发本协会考级简章或发布相关考级信息时,应当确保信息完整、准确,不得断章取义或添加未经本协会审核的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考级工作监督渠道,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公众对考级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投诉涉及承办单位违规行为的,本协会应当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反馈。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协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协议,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进行虚假、夸大或违规宣传,经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二)以本协会名义从事与考级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擅自将考级承办权转委托给第三方的;
(四)组织考级活动前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与实际严重不符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或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因承办单位违规宣传或违规组织考级活动给本协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协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及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规定执行。